工作职能
装饰行业管理科(焦作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装饰装修的市场管理,企业人员资格管理;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装修装饰施工、设计企业的资质审查与管理;负责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参与装修装饰定额的测定和住宅装修装饰市场价格的指导。
焦作市室内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焦作市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装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引导装饰行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逐步实现专业化、规范化、集团化。对政府负责,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起遵纪守法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遵守宪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促进我市装饰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上受焦作市经贸委及省室内装饰协会的指导,接受焦作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室内装饰业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助政府制订装饰行业的工艺、技术标准,对设计与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与监督;
(三)开展对室内装饰行业的调查及发展趋势的前瞻性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
(四)办好协会会刊,开展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抓好人才培训,推广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五)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六)及时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好市经贸委、省装饰协会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从事室内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室内装饰工程公司及室内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愿为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者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五)触犯法律并被劳教、劳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管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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