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
焦作市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城市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编制中心城区年度建设项目和城建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城建资金。
(二)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规划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地方性规定、措施、发展战略,并指导实施;对县市区进行行业管理。
(三)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历史资料摄录和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四)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负责全市建筑业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建筑装饰(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除外)、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变更工程结构、装饰工程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建筑行业的资质认证;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出市、出省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中心城区、指导县市区城镇建设与城市化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工程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市重点工程;负责建设行政规费(包括配套费等)的征收工作;
(七)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执法监督;独立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
(九)负责拟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负责拟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所属专业院校。
(十一)管理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二)负责建设委员会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管理;负责建设委员会机关和直管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三)综合协调城建工作中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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